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十六条有效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外进行试验、试种;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向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域。购买种子在品种适宜的生态区域外种植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提示跨适宜生态区域种植风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