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与推广第十五条有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应当进行品种试验。承担农作物品种试验、抗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品种试验单位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