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