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利用财政资金育成或者引进的新种质、新品种,育种者或者引进者应当向省种质资源库(圃)送交适量种质材料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