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育成或者引进的新种质、新品种,育种者或者引进者应当向省种质资源库(圃)送交适量种质材料登记保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