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