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