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设施保护方案报水务部门备案的,由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