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封堵排水管道或者经批准临时封堵后未按照要求予以恢复的,由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