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雨水源头减排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雨水源头减排设施进行维护,保障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完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