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智能化运行调度平台,提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