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对水量进行复核,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市、区水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的排水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