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对水量进行复核,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市、区水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的排水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