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汽车清洗,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