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除涝规划保持一致,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