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范围;

(二)规划目标与标准;

(三)源头减排和雨水利用;

(四)排水量与排水系统体制、模式;

(五)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气的处理要求;

(六)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以及保障措施;

(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需求、重大管线位置以及对区域的竖向控制要求;

(八)其他需要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