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不得接受未经办案机关确认的鉴定材料。鉴定事项涉及个人人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被鉴定人及其陪同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和记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