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不得接受未经办案机关确认的鉴定材料。

鉴定事项涉及个人人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被鉴定人及其陪同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和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