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文书。

当事人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