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十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从事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