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四)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分别制定相应的登记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