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九条有效本市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积极推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鼓励、支持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高能耗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