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