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鼓励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