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