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在排放检验、维修中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