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