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未向交通运输部门联网传输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