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