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