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