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