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区域协同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