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