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