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