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市市场监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抽查检查,联合约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