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市市场监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抽查检查,联合约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