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三十条有效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单位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