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