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其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检验通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