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