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查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