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三条有效本市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