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倡导燃油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