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明确限制行驶、使用的区域和时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