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市地方标准体系研究,根据研究成果和公开征集的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确定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