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泰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市地方标准)。

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