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加强标准化建设,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