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市、县级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