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