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化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